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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數遠期支票對LED行業發展的“功與過”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3-09-06 來源:中國燈飾報瀏覽次數:27

“功與過”燈都遠期支票之案例

 半個月前,遠離中山的照明企業深圳十方光電老板跑路了,這事急壞了中山、東莞乃至廈門的50多名供貨商。恰如一個多月前古鎮雄記老板的跑路,急壞了佛山、江門乃至江蘇的一批經銷商一般。

 今年7月2日,古鎮產值超億元的大型照明企業雄記老板謝映雄因欠薪和欠貨款跑路。雖然謝映雄等人已被抓獲歸案,此案正在按照相關法律程序進行。但是,案中所暴露出的遠期支票問題,卻引發了業內人士的關注。

 在燈都古鎮,支票當現金使用成為行業內潛規則,這一特有的“結算模式”無疑讓遠期支票上演一場“漂流記”,而正是這場“漂流”蘊育著巨大的潛在風險。

 根據官方披露的材料,雄記共拖欠貨款2500多萬元,其中開具了有1700多萬元的遠期支票。隨著老板跑路而導致的雄記倒閉,這1700多萬元支票的持有人最終可能無法兌現或至少無法完全兌現這些支票。

 什么是遠期支票?它在企業的經營活動中起了什么作用?它的合法性如何?企業對它又是怎么看的?

 記者通過深入采訪,揭開了其中隱秘的一角。

現象:遠期支票燈都特有的“結算模式”

 許多人可能對遠期支票的含義并不清楚。遠期支票,就是實際簽發日期往往早于票面記載的簽發日期的一種支票。

 一般說來,如果你收到了對方支付的支票,就相當于對方已經給了你錢。但對遠期支票而言,由于你拿到支票的時間與你將其入賬換成錢的時間有個差距,這個時間差就隱含著風險。為降低風險,拿到遠期支票的人,都不愿意將遠期支票留在手中,而是盡量找機會脫手,這就導致遠期支票的風險在傳遞中擴散。如此,遠期支票就成為三角債或多角債在古鎮的一種新表現形式。

 一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遠期支票雖不敢說是古鎮特有的,但肯定在古鎮的企業間是普遍使用的。并且,古鎮的遠期支票還呈現出兩個特點:首先,這個遠期的期限較長,短的在一個月之內,長的甚至超過半年!其次,遠期支票的流轉范圍比較廣,一張遠期支票流轉三五家是常事,多的,甚至可能流轉超過10家。某種意義上可以說,遠期支票已經相當于現金在企業之間流通。”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也向記者證實,該院審理過相當數量的遠期支票追索權案件。該院還為此事向古鎮政府提出過司法建議。

 古鎮鎮政府金融辦主任袁超強用“結算模式”一詞來表述遠期支票在古鎮的使用。當記者追問“既然是‘模式’了,是否意味著已經在古鎮非常普遍了”時,袁超強沒有直接回答記者的問題,而是說:“自從去年4月試行支票核銷制度以來,我們接到的投訴已經少了很多。”

 但是袁超強說“不方便”提供他們以前和現在接到的相關投訴統計數據。

 由于支票本身固有的一些屬性,由遠期支票所產生的債務關系,卻又比通常的欠條要復雜得多。

訴訟:事后維權證明支票合法所得成關鍵

 趙某的經歷就是一個很好的說明。

 趙某是古鎮隔壁,小欖鎮一家五金加工店的個體經營者,常常為一些燈飾企業加工五金配件。2011年6月27日,當他手持一張票面金額為3.4萬元的支票到工行中山分行海州支行去準備兌現時,得知該支票的出票人古鎮某照明電器廠的銀行賬戶上根本沒有這么多錢!

 為了拿到這筆錢,趙某就向律師請教。

 根據趙某當初向律師介紹的情況,他其實和古鎮這個照明電器廠并不相識,也從未有過任何生意往來。他取得這張支票,是當年5月底,另外一個燈飾廠給他支付的加工費。至于這個燈飾廠和作為出票人的燈飾廠是什么關系,趙某一無所知。

 律師對趙某指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除非是饋贈、繼承等特殊情形,支票的有效性必須以存在真實交易并支付對價為前提。如果趙某打算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必須對手中支票的來源有個合法的交代,其中,最簡單和最有效的做法就是趙某去找給他支票的那個燈飾廠在支票后面背書轉讓。

 于是,趙某去找到了給他支票的那個燈飾廠,對方說:“這個支票也不是某照明電器廠給我們的”,因此拒絕為趙某背書。

 對于這一結果,律師表示是意料之中的。因為,如果這個燈飾廠為趙某背書了,趙某就有權向該燈飾廠要求償付這3.4萬元。

 無奈,趙某只得去找到自己一個開商行的朋友,以商行的名義在支票上背書。然后再拿著這張經過背書的支票又去工行海洲支行,海州支行卻出具了該支票無法兌現的通知書。

 拿著銀行的通知書和其他證據,趙某將出票人古鎮某照明電器廠告到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該照明電器廠未出庭應訴。最后,第二法院以缺席審判,支持了趙某的訴訟請求。

 雖然趙某在法律上是贏得了這場官司。但直到今天,趙某都還沒有拿到這3.4萬元。因為,該廠和該廠的經營者都不知所蹤了。(來源:中國燈飾報)

“功與過”燈都遠期支票之原因

 遠期支票能夠在古鎮形成一種特有的“結算模式”,這不得不引起行業的關注。然而,這一模式的形成不僅有著古鎮照明行業的產業特色,也因為物流行業及山寨作坊廠家的推波助瀾。廣東展法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崇岳在代理這樣的案件過程中,積累了大量經驗,在他看來,導致遠期支票泛濫的原因是出票人、銀行及政府三方面沒有形成一套有效的監管機制,即使有也沒有按照規定去操作,為遠期支票泛濫提供了肥沃的生存土壤。

出生:買方市場催生遠期支票誕生

 古鎮之所以被稱為“燈都”,是因為整個照明產業鏈上的各種配套非常完備。這一特點就導致了沒有任何一個企業是完全自造所有部件的,總是將其中很大部分配件、輔料等委托給其他企業代加工或向其他企業購買。如此,照明燈飾行業之間的相互合作就非常普遍,其資金往來也必然頻繁。

 在上述一個小范圍內,照明燈飾及其配套產業不僅全,而且多,已經形成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環境。在這種氛圍中,一般說來,賣家總是處于弱勢地位,而買家則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選擇有利于自己的價格和付款方式。

 遠期支票就是在這一背景下應運而生。

 余先生在古鎮、小欖、橫欄的燈飾企業闖蕩了十多年,現任職于某大型燈飾企業的高管。他對記者說,真正的燈飾制造廠其實主要是做兩頭的工作:獲取訂單和最后的裝配成型。其中間的許多環節,如電鍍、五金件、各種零配件等,則一律外包或外購。每一個企業,總是希望自己手中的資金充裕一些,這樣可以按計劃安排資金用途,還可以應對意外的情況,也能夠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起碼,錢放在自己的賬號上還有利息收入)。所以,在對外合作中,極少有企業采用即時結清的方式,而是多少都規定有一個賬期,比如,一個月后結賬。

 但是,到了一個月的結賬期后,收貨方還不一定立刻就如數支付到期貨款,而是再開具一張遠期支票。這樣事實上是將付款期限又拖延了。

 作為供貨方將如何對付這種情況呢?

 如果收貨方是一個鼎鼎有名的大廠,供貨方只是名不見經傳的小企業,這就事實上存在著店大欺客的現象:小企業為了拉住這個大客戶,就只能接受大客戶的付款方式。

 如果收貨方和供貨方旗鼓相當,一般說來,雙方并非一開始都會給予賬期或遠期支票的結算方式的,而是即時結清。但是在雙方合作過幾次以后,最終必然會走到賬期和遠期支票這一結算方式的路子上來。

根源:“代收代付”造成遠期支票泛濫

 古鎮金融辦主任袁超強則認為,物流業的“代收代付”則是造成古鎮遠期支票泛濫的根源。

 “提燈走天涯”是古鎮的創業之路。大約在2002年前后,出于成本和互信方面的原因,古鎮人對于與異地經銷商之間的合作方式出現了危機。這時,物流業就乘勢進入,提出了“代收代付”的做法。即物流企業代替生產廠家向燈飾經銷商收取貨款并結還給生產廠家。其基本做法是:廠家出貨時,把貨送到(客戶指定或自己認定的)貨運公司,物流企業根據廠家的代付委托,在把貨送到之后,按廠家要求在一定期限內將貨款收回。其間,物流企業會向廠家開具一定期限的遠期支票。物流企業因此承擔了代付的風險,但也收取了一定的手續費,一般是貨款金額的5%。

 這一做法的好處在于減少了資金對企業的生產和銷售的限制,加快了企業的發展。弊端是,一些物流企業存在將貨款挪作他用的問題。

 流轉:山寨作坊是遠期支票的加速劑

 遠期支票開出后,卻并未止步于這個供貨商的手中。在很多情況下,它還要開始一段奇特的旅行。在這中間,無證無牌的加工小作坊在其中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謝先生就是一個為燈飾企業提供配件的無證無牌的山寨小作坊老板。他認為,正是山寨作坊的存在,直接催產了遠期支票在市場上的廣泛流通,以至于遠期支票成為了一種現金支付手段。

 原因在于,由于山寨廠無牌無證,顯然不可能開具銀行賬戶,也就不可能接受支票。但是,誰都希望把生意做得大一點。如果總是采用現金結算方式,其交易額就肯定有限。在做了一筆大生意后,收貨方會提出用支票結算,山寨廠也無法拒絕。但是,山寨廠會提出一個要求:將收款人一欄空著不填。

 山寨廠拿到支票后顯然無法入賬,于是就將其用于購買自己所需要的原材料或配件。“極有可能,我所采購的那家企業也是山寨的。這樣,它拿到我的支票后,必定會繼續將這張支票傳遞下去。”謝先生說。

 古鎮到底有多少山寨作坊?謝先生說:“這個沒法統計。你只要到古鎮那些小巷中轉一轉,一定可以看見許多各種各樣的山寨小作坊。保守估計,每一個燈飾制造廠都至少和3家山寨小作坊做過生意。”

 謝先生認為,山寨小作坊對古鎮燈飾產業的發展是有貢獻的,它有效地降低了燈飾企業運作成本。“當然,這里指的是那些專門做配件的山寨廠。至于那些專門仿冒他人成品的山寨廠,那無疑是有危害的。”謝先生說。

 根據謝先生的估算,大型燈飾企業的毛利率可能達到40%,但是,由于其管理成本太高,其純利可能只有5-8個百分點;對于正規的小廠,其老利率雖然只有20%左右,但純利也在10個百分點以上;而山寨廠,獲得同樣的純利率,其毛利率也只有10多個百分點。山寨廠的較低的毛利率,也是被各個合作方分享了。

3層面問題導致遠期支票泛濫

 出票人:轉讓不背書導致事后維權難

 廣東展法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崇岳說,在實踐中,交易雙方約定延遲付款的日期而開具遠期支票,這實際上使支票不僅具有支付作用,而且兼有信用工具的功能。雖然《票據法》規定支票必須記載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等內容,但是,并沒有規定出票人書寫的出票日期一定是即時的。也就是說,法律并不禁止出票人開具遠期支票。

 吳崇岳認為,前述趙某的官司凸顯了古鎮遠期支票流轉存在一個突出的違規現象:沒有背書。

 吳崇岳說,如果按照《票據法》規定的背書操作,那么每一個背書的前手都要對他的所有后手承擔責任。如果最后一個后手,也就是持票人最終無法兌現這張支票,他可以向包括出票人在內的他的所有前手要求承擔責任。如此,持票人的風險將降低許多。而在支票轉讓時不背書,本質上是讓支票具有了現金的“不具名”功能,這樣,當持票人最終無法兌現支票時,他也許只能向出票人追索權利。

 在吳崇岳代理這些案件的過程中,最為棘手的一個問題就在于,支票到了他的委托人手中時,前面已經轉過多手了,而且均沒有依照票據法的規定進行背書。在法庭上,作為被告的出票人根本否認認識持票人,更不用說與持票人做過生意了。如果法官采信了出票人的說法,可能吳崇岳的委托人因為無法證明自己手中支票的正當來源而最終輸掉官司。所以,在實際的法律實務中,吳崇岳花了很多的心力來證明他的委托人取得支票的正當性。在他所代理的幾十宗這類官司中,輸掉的只有1宗。

銀行:對開具空頭支票的處罰不力

 另一個原因是,相應的商業銀行也沒有按照規定操作。

 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如果某個開戶銀行發現某個企業開具了一張空頭支票,那么開戶銀行應該向持票人開具一份“退票理由書”。由于銀行的內部聯網管理,這份退票書將被人民銀行看到,人行會按照規定給予開具空頭支票的企業最少1000元的罰款。如果某個企業多次開具空頭支票,人行會最終取消其購買支票的資格,這樣該企業將無法對外開具支票。這必然給該企業造成極大的信譽損害和運轉上的不方便。

 但是現在商業銀行對前來提示付款的支票持票人,往往是以一句“出票人賬戶沒有錢”作為回應,不開具退票書。結果就是:開具空頭支票的出票人不會因為開了(甚至是累次開了)空頭支票而受到任何處罰。

 吳崇岳認為,對于人民銀行而言,不但要制定一些規章,還要注意監管商業銀行按照這些規章做。

政府:公安部門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吳崇岳認為,政府尤其是公安部門對遠期支票跳票也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因為,一些開具空頭支票的人在出票之初,就具有詐騙的企圖。比如吳崇岳就代理過一個案子,出票人所開出的兩張支票居然具有完全相同的編號,這說明其中至少有一張支票是假的,是出票人變造的,這肯定是一種詐騙犯罪行為,公安部門理應立案查處。

 “如果公安把開票人一抓,我相信我的當事人很快就能拿回自己的錢。但是,公安就是不立案。最后,法院還是按民事糾紛處理了這個案子。我的當事人仍然是贏了官司輸了錢。”

 吳崇岳說,弄清楚了造成遠期支票成為空頭支票的上述三方面原因,我們只需要針對性地做好三方面的防范和懲處工作就可以了。

“功與過”燈都遠期支票之現狀

 不可否認,遠期支票為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提供了解決途徑,而對于古鎮照明燈飾產業的發展更是有著功不可沒的推動作用。因為資金流的問題,剛剛入行的小企小作坊,沒有更多的現金投入,而遠期支票的出現無疑解決了他們的燃眉之急。毫不夸張地說,正是有著遠期支票這種方式,讓不少人走進了照明燈飾行業,余先生正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然而當把支票當做現金來流通后,也為遠期支票的持有方帶來了隱患。不少企業辛辛苦苦賺來的錢,很有可能因為支票無法兌現就成了一張廢紙。肖老板就是其中的受害者之一。

正方:能緩解企業融資難題

 余先生認為,遠期支票的存在,對于古鎮燈飾業的發展是有好處的。

 余先生說,遠期支票得以盛行的根本原因,在于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現金流存在問題。既然目前還找不到有效地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那么完全禁止遠期支票也是不可能的。事實上,極少有開具遠期支票的企業,在開出遠期支票的那一刻起,就存有不兌現該支票的念頭。它所設定的支票兌現日,往往就是它認為自己預期款項的到帳日。

 余先生回憶說,當年橫欄鎮振發物流卷款跑路之后,相關部門就認為是托運站“代收代付”開具的遠期支票惹的禍,因此曾將遠期支票的日期縮短了很多,甚至限定每家物流企業購買支票的數量。不久,物流企業就抱怨收到的支票數量下降了一半多,生意則下滑了三成。

 謝先生承認自己就是一個遠期支票的受益者。

 謝先生是貴州人,在燈飾廠打工十余年。在2010年前后,他覺得自己的技術和人脈都已經達到相當的水平,于是拿出積攢的十來萬元積蓄,開辦了這個小作坊。

 “十來萬,買了設備、租了廠房、雇了工人,手中所余實在少得可憐。然而,遠期支票在現實經營活動中的流轉,本質上就是給我引進了一筆資金。我借助于遠期支票的這種功能,將自己的生意做得更大,有利于也使自己的資金流動速度得以加快。”謝先生說。

 謝先生告訴記者,目前他的小作坊運行良好。再過兩三年,他就準備“改邪歸正”,正式注冊一個企業。

 對此類現象,記者從廣發銀行中山分行古鎮支行行長魏幸光處得到了證實,魏幸光表示,古鎮是一個非常特殊的地方,因為支票等支付手段,讓古鎮很多人不需要現金也能夠出來做生意。

反方:遠期支票害人不淺

 正因為遠期支票最初為中小企業提供了各種便利,解決了資金鏈有可能斷裂的問題,因此,一時間,遠期支票成為了香餑餑,而它在長期使用過程中出現或原本存在的問題也隨之呈現。

 在中山小欖開設五金小作坊的肖老板就認為遠期支票害人不淺。

 2011年1月,他曾從古鎮一燈飾企業手中拿到3張遠期支票,其出票人都是一家五金加工廠。其中一張出票日期為2011年4月20日,票面金額為6萬元;一張出票日期為2011年5月4日,票面金額為29844元;一張出票日期為2011年5月10日,票面金額為61612元。

 同年3月,他又從順德一家化工公司手中拿到一張支票,其出票人還是上述五金加工廠。該支票出票日期為2011年6月20日,票面金額為23705.5元。

 這4張支票均被銀行退票。

 雖然肖老板也為上述4張支票打了官司。結果還是:官司雖然贏了,但還是沒能拿到錢。而此類事件在古鎮非常之多。

為您支招

 支票不是現金,不像現金具有直接購買力

律師:不輕易用欠條換取遠期支票

 廣東展法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崇岳近兩年至少代理了數十宗有關遠期支票無法兌現的案件,其中很大部分與古鎮、橫欄的燈飾企業有關。

 吳崇岳說,在到法院打官司的遠期支票追索權案件中,顯示不出遠期支票這種復雜的流動過程。原因在于,《票據法》明確規定,持票人將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行使應當采用背書方式,也就是在支票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而且,以背書轉讓的支票,背書應當連續,即在票據轉讓中,轉讓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支票的被背書人在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但古鎮并沒有這樣做。

 另外,最后的持票人很難弄清楚遠期支票在他前面的流通環節。即使他能弄清楚這些環節,如果他在法庭上舉出這些環節,法院就會要求他一一舉證證實,這無疑是憑空給自己的官司增加了難度。

 吳崇岳告訴記者,雖然目前遠期支票某種意義上相當于現金在企業之間流轉,然而,支票畢竟不是現金,它不像現金一樣,無論誰持有都當然地具有相應的購買力,無論這個現金的來源如何。法律對于支票的效力是以存在真實交易且支付了對價為前提。

 基于這樣的經驗,吳崇岳提醒企業主,不要輕易用手中的欠條或送貨單去換取一張遠期支票。因為欠條的法律關系是確定的,持有人持有欠條一般無需再做其他舉證,法院一般對欠條所記載的內容都會給予支持。但是遠期支票一旦不能兌現,持票人就需要證明其取得支票的正當性且支付了對價。現實中,一些中小企業互相之間的供貨多半不簽訂合同,而是由需貨方給供貨方打個電話,供貨方就將貨送過去了,并由需貨方打個簽收送貨單。當收貨方最后給供貨方一張遠期支票后,雙方都會認為這就是“錢貨兩清”了,收貨方會將送貨單收回。這樣,如果以后這張支票無法兌現,送貨方很難拿出證據來證明自己和收貨方發生過真實的交易關系,也很難證明該張支票支付了貨款。

政府:對異地支票要多幾個心眼

 古鎮鎮政府金融辦主任袁超強認為,人們使用支票完全是為了方便。如果一個古鎮的企業,卻跑到異地銀行去開戶頭,這是件很奇怪的事情。“你到底有什么樣的特殊要求,古鎮的銀行滿足不了你?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該企業在古鎮銀行的資金或信用出現了問題!”

 因此,袁超強提醒企業,在收到異地支票時,要多問幾個問題。

“功與過”燈都遠期支票之監管

 隨著市場化建設的推進,真正會做生意的企業陸續風生水起,而不會做生意的就在大浪淘沙中消逝。一家離開,因數遠期支票留下的傷害并非是另一張遠期支票能夠消除的。警惕遠期支票、遠離遠期支票,成為受傷者的警示語。然而,單靠企業及個人提高防范意識還是遠遠不夠的,因為這有待相關制度的完善,只有出臺相應的政策,強化對空頭支票的處罰力度,才能直接遏制遠期支票無法兌現事件的不斷發生。

 而面對該現象,作為古鎮鎮政府也向人民銀行中山中心支行打出報告,希望推動國家立法,禁止企業開具遠期支票。

 古鎮鎮政府金融辦主任袁超強告訴記者,自去年4月試行支票核銷制度以來,遠期支票在古鎮的使用已經受到很大遏制。一個在古鎮銀行開戶的企業,已經很難開出較多及較長期的遠期支票了。

 但現在的問題在于,一些古鎮企業轉而在其他城市的銀行開具戶頭,然后開具其他銀行的遠期支票,并在古鎮使用。一旦這些遠期支票無法兌現,受到傷害的則主要是古鎮。“對此,我們一個鎮政府完全無力監控。”袁超強說。

 比如,雄記開具的1700多萬元遠期支票中,有1500多萬元就是其老板謝映雄在老家河源市建行開具的。

 因此,古鎮政府曾向中山人行打過一個報告,希望人民銀行做工作,推動國家立法,禁止企業開具遠期支票。

呼吁:加大對空頭支票處罰力度

 A05版所提山寨小作坊老板謝先生也承認確實有一些人因為“跳票”(業內的說法,指的是支票被銀行退回或拒付的情況)而遭受損失。但是,他認為,到了法院的案子,當然是遠期支票無法兌現的情況,但肯定有更多的遠期支票是如時如數兌現了的。

 在謝先生看來,問題不在于禁止遠期支票的流轉,而在于杜絕遠期支票的空轉。在這方面,銀行的作用尤其重要。銀行必須加大對于開具無法兌現的遠期支票企業的懲罰力度,使得企業在開具遠期支票時小心小心再小心。

 對于極少數以遠期支票行騙的人,司法部門的打擊也不應該手軟。

 A05版所提某大型燈飾企業高管余先生憑借他多年的經驗,介紹了一個識別可能使用支票行騙的騙子企業的辦法:

 一般說來,企業都是將它的營業執照掛在財務室的墻上。如果某個企業將營業執照掛在大堂顯眼處,且其注冊資金很大,但其生產能力或業務量與注冊資金數額明顯不相稱,那么,這個企業極有可能就存有利用支票進行詐騙的企圖。

制度:遠期支票期限不超過30天

 人民銀行中山中心支行在給記者的書面回復中稱,該行及時關注和跟進了古鎮雄記燈飾廠發生簽發空頭支票逃逸的案件,并對有關鎮區企業宣傳票據制度,提示關注異地支票開票人資信,拒收遠期支票。

 對于古鎮當地支票的使用情況問題,中山人行早就有了關注,在2011年下半年進行了專題調研分析,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山市的實際情況,提出了對支票實施核銷的監管手段,通過開發支票核銷管理系統,以電子化方式對支票進行銷售管理及后續跟蹤監控。2012年4月1日起,上述支票核銷管理制度首先在古鎮鎮試點實施。今年7月1日起,該制度推廣到中山小欖鎮、東升鎮、橫欄鎮和沙溪鎮。

 中山人行相關人士介紹,根據該制度,支票的出票人在向開戶銀行購買支票時,開戶銀行必須作相應的銷售登記。開戶銀行每月向同一賬戶出售支票的總數不得超過該賬戶上一年度的月均支票兌付量。

 由于特殊原因,出票人支票實際需求大于這個數量的,由開戶銀行根據企業的經營情況和支付能力核定增加銷售的數量,但每月核增數量之和不得超過上一年度月均支票兌付量的50%,仍然不能滿足需要的,可申請“特殊銷售”。

 對上一年度單一賬戶月均支票兌付數量大于50張的,該賬戶支票必須限期核銷。購買支票30天內(含30天),出票人須持未使用及作廢支票到開戶銀行辦理核銷登記,未核銷支票從購買日第31日起進入10天兌付期,兌付期結束后仍未兌付的支票計入逾期核銷。

 同一賬戶支票逾期核銷率【逾期核銷率=逾期核銷支票數/(已銷售支票總數-已兌付支票總數-已作廢支票總數)】大于10%的,該賬戶被列入限售管理,系統自動向銀行機構發布該單位(個人)限售支票信息,提示賬戶風險。

 比如,某個企業在銀行購買了50張支票,在30天的期限內,該企業已經兌付了30張支票,還有10張支票作廢。那么,該企業在核銷期內應該向銀行核銷的支票應該還有10張。如果該銀行只能拿出7張支票核銷,還有3張支票未予核銷,那么其逾期核銷率就是3/(50-30-10)=30%。

 顯然,根據這個制度,如果一個企業還要開具遠期支票,那么,其遠期期限將不能超過30天。

做法:罰款累計3次不得買支票

 人民銀行同時規定,如果一個賬戶限售狀態持續超過3個月,系統將向開戶銀行發出停止該賬戶銷售支票提示。同一單位(個人)停售支票賬戶達到3個的時候,系統向銀行機構發出停止該單位(個人)銷售支票的提示。

 還有相關規定指出,如果在廣東省空頭支票行政處罰管理系統記錄上顯示,因簽發空頭支票而受到行政處罰且未繳納罰款累計超過3筆的單位(個人),系統將會向銀行機構發出停止該單位(個人)銷售支票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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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LED 遠期支票 LED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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